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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25-10-30 13:58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院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选举和表决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不低于教职工数量的30%,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教代会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的议题,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党组织、行政、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一般由学院工会或者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制定计划和方案,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闭会期间,遇有必须提交教代会解决的急迫问题。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院发展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考核管理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通过文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告知教职工。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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